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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北京泛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泛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泛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5007W-5014W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大重,经理。被执行人张继红,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楼**号。北京泛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继红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7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张继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北京泛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八万一千七百元五角。权利人北京泛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张继红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张继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泛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