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金玉与开鲁县开鲁镇联合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玉,开鲁县开鲁镇联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873号原告陈金玉,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开鲁镇联合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海,系村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玉与被告开鲁县开鲁镇联合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668.00元,减半收取13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进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