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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武宣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宣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75号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13号。被执行人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河西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74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7262元,申请执行费40478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交通工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的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有存款,本院在他案依法划拨广西东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账上存款,本案分配得款147769元用于支付申请人的案款,除此之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323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庆丰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