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秀花与杨海涛、杨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花,杨海涛,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花。被执行人杨海涛。被执行人杨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里0102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秀花于2016年11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713万元,未执行标的为4.571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邮件被退回,经查找及申请人证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股权投资,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洪军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