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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7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宏美建材有限公司与王洪俊、贺翠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宏美建材有限公司,王洪俊,贺翠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745号之二原告佛山市宏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陶博三路2座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62145221N。法定代表人屈赛平。被告王洪俊,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贺翠菊,女,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宏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俊、贺翠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宏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元,保全费15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