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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浩华与王荣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华,王荣迁,毕经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388号原告:王浩华,男,1957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荣迁,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第三人:毕经丰,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华诉被告王荣迁、第三人毕经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元,保全费人民币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