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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洪喜与被执行人包晓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洪喜,包晓玲,芦洪喜,包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935号申请执行人:芦洪喜,男,1982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县新生乡光复村组。被执行人:包晓玲,女,1969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南通街四道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洪喜与被执行人包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