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程飞、胡秀云、程登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程飞,胡秀云,程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88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程飞。被申请人:胡秀云。被申请人:程登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飞、胡秀云、程登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终结执行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元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