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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振辉、王振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辉,王振淡,杨上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辉,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淡,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上学,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王振辉因与被上诉人王振淡、杨上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振辉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振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