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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时昊元与被执行人刘建强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时昊元,刘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58号申请执行人:杨时昊元,男,200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立红,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建强,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通信技师学院教师,住西安市含光北路邮电家属院7号楼1单元5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时昊元与被执行人刘建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确定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马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