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厦门华毅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八方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华毅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八方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沈氏潼霖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华毅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乌石浦南路78号之88。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接、邱艳丽,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八方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乌石浦二里191号裕兴花园1920单元。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少围、苏黎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沈氏潼霖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乌石浦南路78号之6。法定代表人:沈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德强、岳文发,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华毅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八方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沈氏潼霖茶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8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华毅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八方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华毅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八方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华毅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八方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2.12元,减半收取346.1元,由上诉人厦门华毅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八方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文珍审 判 员 李向阳审 判 员 胡林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韩沁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原告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