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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小芳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小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43号罪犯毛小芳,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怀鹤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小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毛小芳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5日,经本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0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毛小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毛小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小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1.8分。该犯系累犯,在监狱内月均消费约462元,2014年缴纳罚金2000元,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监狱内IC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小芳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有一定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应适当扣减呈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小芳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