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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7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沈株洲诉周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株洲,周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7405号原告:沈株洲,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周泽锋,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株洲诉被告周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3日向原告沈株洲送达了开庭传票,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沈株洲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明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