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浦北县支行、何念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浦北县支行,何念香,杨善萍,梁永平,张玉伟,何明燕,罗士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浦北县支行,住所地浦北县县城城中新区泰禾新城14幢04、05、06、07号。负责人李爱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何念香,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灵山县。被执行人杨善萍,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灵山县。被执行人梁永平,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张玉伟,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何明燕,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罗士珍,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浦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念香、杨善萍、梁永平、张玉伟、何明燕、罗士珍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876.21元,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维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