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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钟某亭、吴某、关某佳与三亚市规划局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纠纷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亭,吴某,关某佳,三亚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琼0271行初73号原告钟某亭,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原告吴某,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关某佳,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金鸡岭路。被告三亚市规划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152号。法定代表人黄海雄,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珥,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丽珠,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某亭、吴某、关某佳不服被告三亚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作出的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钟某亭、关某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丽珠、杨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能到庭,对其起诉已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规划局于2016年9月27日核发[2016]140号《三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准予建设三亚市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拟建设4栋25-31层住宅楼(含2层商业裙房及3层停车架空层),总建筑面积78750.5平方米。之后,市规划局经审核认定三亚市金鸡岭路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于2016年11月7日为该项目核发了地字第4602002016002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钟某亭、关某佳诉称:2015年9月30日,三亚市政府公布了经过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委常委会第81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和《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户区危房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上述两份文件的征收范围均载明“南至昌达公司风华海月花园用地界”,即两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都没有将风华海月公寓小区业主所有的7.4亩土地列入东方花园棚改项目的征收范围。根据《东方花园项目安置区占用风华海月公寓楼居民用地情况及意见梳理》中三亚市财政局的意见,认为应按市政府的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征收范围来征收,不能随意更改征收范围。另外,根据三规用地审[2016]18号《三亚市规划局关于三亚市金鸡岭路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用地审批意见》和三规建工审[2016]166号《三亚市规划局关于三亚市金鸡岭路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工程审批意见》,可以看出,核发本案被诉的两个许可证的依据都是《关于三亚市河西片区旧城改造城市设计暨控制性详细规划HX2-8-1、HX2-8-2、HX2-8-3地块规划修改的批复》和三亚市发改委《关于金鸡岭路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批复》。上述两个批复的法律效力不能高于前述市政府的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综上,被告市规划局对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核发的两个行政许可,缺乏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风华海月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核发的[2016]140号《三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与地字第4602002016002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钟某亭、关某佳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2、《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户区危房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上两份予以证明涉案棚改项目的征收范围。3、天涯区政府给市政府的报告,予以证明占用风华海月小区7.4亩土地。4、东方花园棚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予以证明风华海月小区用地被规划其中。5、东方花园项目规划图和红线图,予以证明风华海月小区绿地被占。6、金逸海公司原始规划图,予以证明风华海月小区原始规划土地为6606.57亩。7、风华海月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予以证明该小区土地为6606.57亩。8、购房合同、房产证、宗地图,予以证明有关部门承认占用风华海月小区业主土地。9、各相关部门意见梳理、小区业主反对棚改扩大化的请求、关于被占的7.4亩土地的说明。被告市规划局辩称:一、被告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6年8月31日三亚市住建局向被告递交《关于申请办理金鸡岭路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函》,并提供了市发改委出具的《关于金鸡岭路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批复》[三发改投(2015]803号)及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经审核,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位于河西片区控规HX2-8-1、HX2-8-2、HX2-8-3地块,依据市政府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三亚市河西片区旧城改造城市设计暨控制性详细规划HX2-8-1、HX2-8-2、HX2-8-3地块规划修改的批复》同意实施修改后的河西片区控规HX2-8地块分图则,建设单位申请内容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因此被告于2016年11月2日出具了该项目的用地审核意见,核定该项目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并于11月7日向市住建局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60200201600233号)。二、被告依法核发《三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2016年9月19日市住建局向被告申请办理《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并提供了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有关情况的函》及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经核查,根据《关于三亚市河西片区旧城改造城市设计暨控制性详细规划HX2-8-1、HX2-8-2、HX2-8-3地块规划修改的批复》同意实施修改后的河西片区控规HX2-8地块分图则,项目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居住用地,容积率≤3.4(按改造范围约26亩计算,含市政道路及公共绿地,按约20亩商住混合用地计算容积率约≤4.4),建筑高度被告市规划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关于申请办理金鸡岭路东方花园为旧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函》,2、《关于金鸡岭路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批复》,3、《关于三亚市河西片区旧城改造城市设计暨控制性详细规划HX2-8-1、HX2-8-2、HX2-8-3地块规划修改的批复》及图则。4、地字第46020020160023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核意见,以上四份予以证明被告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关于申请办理金鸡岭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的函》,6、《关于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有关情况的函》,以上两份予以证明被告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2016]14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予以证明被告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项目宗地勘测定界坐标资料及用地红线图,予以证明被告核发两证的证载用地范围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范围一致。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除原告提交的证据9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外,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及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三府[2015]186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和《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户区危房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户区危房改造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征收范围为:北至机场路,南至昌达公司风华海月花园用地界,西至翠海椰晖小区、市政规划路用地界,东至宁海苑小区用地界,总用地面积约17200平方米。2015年10月30日,三亚市发改委作出三发改投[2015]803号《关于金鸡岭路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批复》,批准了涉案项目立项的申请。2016年9月19日,三亚市住建局向被告市规划局申办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三亚市国土局出具的《关于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宗地勘测定界坐标资料、用地红线图、设计方案等材料。被告根据市政府《关于三亚河西片区旧城改造城市设计暨控制性详细规划HX2-8-1、HX2-8-2、HX2-8-3地块规划修改的批复》同意修改后的河西片区控规HX2-8地块分图则,于2016年9月27日向市住建局核发了[2016]140号《三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2016年8月31日,市住建局向被告递交《关于申请办理金鸡岭路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函》,及市发改委《关于金鸡岭路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批复》,申请办理涉案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根据市政府《关于三亚河西片区旧城改造城市设计暨控制性详细规划HX2-8-1、HX2-8-2、HX2-8-3地块规划修改的批复》同意修改后的河西片区控规HX2-8地块分图则,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三规用地审[2016]18号《关于三亚市金鸡岭路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用地审核意见》,核定了涉案项目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2016年11月7日,被告向市住建局核发了地字第4602002016002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另查,原告关某佳是“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8274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风华海月公寓楼海月轩14A房的房屋共有人。原告钟某亭于2014年1月30日与案外人熊凡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合同》购买了风华海月公寓楼海月轩13A房,熊凡于2011年9月21日取得风华海月公寓楼海月轩13A房的土地房屋权证。[2016]140号《三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与地字第4602002016002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宗地图及红线图均包括了风华海月公寓楼用地西南侧的土地。本院认为,一、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被诉的[2016]140号《三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与地字第4602002016002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宗地图及红线图均包括了风华海月公寓楼用地西南侧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两原告作为风华海月公寓楼的业主,认为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作为三亚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定职权。被诉行政许可行为证据、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市住建局向被告申请办证时,提交了市国土局《关于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宗地勘测定界坐标资料、宗地图、用地红线图及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设计方案,证明了涉案项目使用土地的相关情况及设计情况,被告根据上述申请材料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据、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案项目于2015年10月经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其位置在河西片区控规HX2-8-1、HX2-8-2、HX2-8-3地块。市住建局在申请办证时提交了涉案项目的立项批复,被告根据市政府《关于三亚河西片区旧城改造城市设计暨控制性详细规划HX2-8-1、HX2-8-2、HX2-8-3地块规划修改的批复》同意修改后的河西片区控规HX2-8地块分图则,核定涉案项目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据、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诉行政许可行为程序合法。本案中,被告依市住建局的申请,依法定要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程序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无法定先后次序之分,原告诉称被告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才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核发[2016]140号《三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与地字第4602002016002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证据、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原告要求撤销上述行政规划许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某亭、关某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钟某亭、关某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惠文人民陪审员  罗来红人民陪审员  陈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徐闻悦书 记 员  蒲清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