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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方利民与武汉艾梯姆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利民,武汉艾梯姆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2917号原告:方利民,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艾梯姆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33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武汉生,总经理。原告方利民诉被告武汉艾梯姆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方利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艾梯姆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终结前,原告方利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予以免交。邮寄费20元,由原告方利民负担。审判员  曾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