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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宋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峡江县新县城大秀路。组织机构代码:35653970-1。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冬生,罗田镇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宋某,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廖某,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地址同上,系宋某之妻。本院在执行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宋某、廖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宋某、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宋某、廖某向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社会抚养费28000元,但被执行人宋某、廖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某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