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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华萍与仓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华萍,仓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夏华萍,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仓基兵,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夏华萍与仓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仓基兵已自行履行案件款1000元,本院也已对被执行人仓基兵名下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经查,被执行人仓基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夏华萍,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17000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夏华萍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峰波审判员  胡继栋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