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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某等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20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宣武区。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6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三号院一号楼×××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马某(身份证号×××)名下。二、申请执行人马某(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志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