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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恢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何文芳、刘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芳,刘静,王毅,XX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文芳,女,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武汉鑫福来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刘静,女,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毅,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XX龙,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文芳与被执行人刘静、王毅、XX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