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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郑某、张某等与王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王某,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989号原告:郑某,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郑某(系原告张某之母),基本情况同上。被告:王某,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号楼16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张某诉被告王某、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京X×××××号临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郑某、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京X×××××号临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国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