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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曲晓亮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晓亮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晓亮,男,1989年7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村民,住。2016年6月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晋中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晋中市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3月14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晓亮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晓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晓亮于2014年3月17日申请办理了一张工行信用卡,卡号为52×××47,额度为1000元。曲晓亮随后又通过他人伪造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并申请提额,再进行套现,套现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和消费。经晋中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曲晓亮恶意透支信用卡,共欠人民币本金231352.41元,利息93783.17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晓亮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曲晓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曲晓亮于2014年3月17日申请办理了一张工行信用卡,卡号为52×××47,额度为1000元。曲晓亮随后又通过他人伪造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并申请提额,再进行套现,套现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和消费。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曲晓亮恶意透支信用卡,共欠人民币本金231352.41元,利息93783.17元。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2017年3月13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3月13日下午17时许,该队民警在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九九宾馆将被告人曲晓亮抓获。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2016年5月12日向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报案材料、2016年9月26日关于被告人曲晓亮信用卡欠款的补充说明、工行晋中分行经纬支行关于曲晓亮透支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曲晓亮于2014年3月17日申请办理了一张工行信用卡,卡号为52×××47,额度为1000元。曲晓亮随后又通过他人伪造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并申请提额,再进行套现,套现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和消费。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曲晓亮恶意透支信用卡,共欠人民币本息合计325135.58元。3、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龙湖街派出所2017年3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侦大队出示的“个人工资收入证明”为伪造,证明上盖有“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龙湖街派出所”印章也不是该所印章。4、被告人曲晓亮提升信用卡额度的相关资料,证明被告人曲晓亮于2014年3月17日申请办理了一张工行信用卡,卡号为52×××47,额度为1000元。曲晓亮随后又通过他人伪造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并申请提额为30万元。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向被告人曲晓亮多次进行催收的催告函、催收情况说明、电话催收记录、银行工作人员去曲晓亮家中上门催收的现场照片、邮寄催收函特快专递详情单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曲晓亮在透支信用卡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的事实。6、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被告人曲晓亮信用卡交易明细、被告人曲晓亮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曲晓亮办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后进行套现,套现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和消费,恶意透支信用卡,共欠本息325135.58元。7、被告人曲晓亮、证人杨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二人的基本身份情况。8、证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只记得这是该的姐夫的昔阳的一个朋友姓杨,具体名字记不清了,他找该给曲晓亮办的,提额也是帮忙找连晓栋办的,但是提额资料是姓杨的给的该,该没有参与提额手续的整理和制作,只是帮忙递送到连晓栋手里和后期套现。9、证人杨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该通过朋友郝建军认识曲晓亮,帮曲晓亮办理过一张工商银行的信用卡。该的朋友宋志庆认识帮别人办理信用卡业务的李某,该就帮助曲晓亮通过宋志庆联系了李某,当时和曲晓亮谈的中介费第15个点,曲晓亮就同意了,把身份证和户口本、结婚证通过该的朋友给了李某。过了一段时间该接到李某的电话说卡下来了,之后该联系曲晓亮开车拉上宋志庆一起去了榆次的一个工商银行把信用卡领上,将信用卡给了李某,过了三四天,李某说款下来了,该就联系宋志庆、曲晓亮一起去了华钜加油站附近该和郝建军开的罗麦直销店里面,和曲晓亮最后谈好该收的点费之后,李某将利息、后续费、点费一并扣除后将剩余的23万元打给了曲晓亮,该收取了6000元的介绍费用。10、证人曲某(被告人曲晓亮之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7日下午,该回家时正好遇上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该的家门口,他们告近该说曲晓亮有一张工商银行的信用卡,现已欠款逾期27万余元,他们让该转告曲晓亮赶紧还钱,并且让该在银行的信用卡逾期催告函上签了该的名字,并且拍了照片,2016年9月20日的时候。银行的工作人员再次上门催收曲晓亮的信用卡的欠款,告诉该已经欠款逾期了29万余元了,让该赶紧转告曲晓亮,之后该在信用卡逾期催收函上签了该的名字。当时该已经联系不上曲晓亮了,2017年1月20日左右的时候。该和曲晓亮见了一面,问过他欠银行钱的事情。也告了他银行发催收函的事情。2016年10月24日晚上,该回家后遇到了城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拿着传唤证要求曲晓亮到经侦大队,该说曲晓亮现在不在家。如果联系上了曲晓亮就把这个事情告诉他,之后就在曲晓亮的传唤证上签了字。2017年1月20日左右该见曲晓亮时,把城区分局经侦大队传唤他的事情也告诉了他本人。11、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连晓栋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初,曲晓亮在工商银行网上申请了一张工行信用卡,卡于同年3月17日下发到工行晋中分行中都支行,卡号:52×××47,授信额度1000元,随后曲晓亮于调整额度为30万元,后于同年5月8日消费299600元之后,申请了分期付款,期数24期,曲晓亮于2015年12月13日最后一笔还款500元后便再无还款,工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上门催收,但曲一直没有还款,截止2016年5月11日,曲晓亮共欠款本金2316666.91元,利息36983.90元,滞纳金8218.10元,合计欠款276868.91元。12、被告人曲晓亮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该在麻将场上认识一个叫陈薇薇的女的是放款的,问她借了5万块钱没钱还,后听她说杨某可以办理贷款,但是这个贷款以信用卡形式发放,该就同意办理。过了几天陈薇薇给该打电话让该提供身份、户口本,还要该给5000元的预收点费,该就带着证件和钱给了陈薇薇。过了一个多月陈薇薇给该杨某的电话,让该跟他联系。大概又过了一个多月,杨某让该到榆次区电信大楼旁边的工行领卡,信用额度是1000元。杨某在银行门口等该,该领了卡并开通,同时办理储蓄卡,都给了杨某,他给办理贷款事宜。又过了很长时间,该收到工行短信说信用卡的额度提升成30万。又过了三四天,杨某说贷款下来了,让该去华钜下面加油站巷子里的一个小商店去拿钱。去后杨某和该不认识的一个人给该算了算,扣除利息、点费、手续费等,剩23万左右。该问杨某怎么还要手续费,他说是从4S店刷出来的,后来他们给该农行卡里转账23万元,把信用卡给了该。后杨某叫该一块到迎宾西街的工行把这笔钱做了分期,让该每个月往银行卡里还钱。该连续还了五六期就还不动了,打电话问银行才被告知该的卡做了车贷。该问杨某车贷是怎么回事,他说是从4S店里套了现,之后该又还了三四期,实在没钱就没继续还。收入证明不是该提供的,应该是杨某给弄的。因为之前赌博输了,借人家的钱,还了陈薇薇五六万,还了二姐5万,做生意花了4万多但是赔了,剩余记不清楚干什么了。该在2015年接到工行的催收的电话四五次,2016年上半年接到银行二次催收电话,后就去了山东泰山打工了,2016年6月份主动回公安局配合调查并被取保候审。出事后还了1000元,之后就换了手机号去了安徽黄山打工了。腊月二十八该回了榆次该父亲告该说,银行、公安局的人找该了。该还接到过公安的电话,当时没钱还就跑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晓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231352.41元,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曲晓亮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晓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上述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责令被告人曲晓亮退赔违法所得二十三万一千三百五十二元四角一分,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原琳琳人民陪审员  王志红人民陪审员  温丽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