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俞召忠与徐光的追偿权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召忠,徐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俞召忠,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执行人:徐光德,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申请执行人俞召忠与被执行人徐光德追偿权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4日作出的(2015)奇民二初字第00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0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562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5620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徐光德暂无执行能力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奇民二初字第00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志 军审判员 亚 生 · 如 则审判员 热合麦提·铁木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