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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3月27日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