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子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刑初213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子明,男,1960年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确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2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子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智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3时许,在确山县普会寺乡凡店村国矿路口,被告人王子明等人拦截过往货车收钱,不给钱不让走,拦车过程中王子明用砖头将货车司机时某打伤。经鉴定,时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王子明的供述,被害人时某的陈述,证人任某、韩某等人的证言,住院病历,鉴定意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子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子明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3时许,在确山县普会寺乡凡店村国矿路口,被告人王子明等人拦截过往货车收钱,拦车过程中王子明与时某发生争执,王子明用砖块将货车司机时某面部砸伤,时某面部损伤致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时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子明主动到确山县公安局接受处理。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子明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时某达成协议,被告人王子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时某经济损失19000元,已履行,被害人时某对被告人王子明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时某陈述:2016年12月5日凌晨2时许,我和我老婆任某一块开着我的后八轮(车牌号豫Q×××××)准备到普会寺山里面去拉石子,走到普会寺乡凡店村国矿路口,我见我前面的一辆后八轮(豫P×××××)被截车要钱的截停了下来,我就下车到前面去看看,我到前面时,前面车的司机韩某下车正和截车要钱的理论,要钱的有三四个人,其中只有一个男的,披着绿色军大衣,其它都是老年妇女,我上前拍了那个男的肩膀一下说:咋回事也。那个男的就回头说:拍啥拍。他顺手就用手中的石头砸我脸上,正好砸我两眼中间的鼻梁骨那里,我当时就被砸蒙了,那个男的看砸到人了就想走,我就拽着他不让他走,其它截车的妇女看打到人了,就走了,之后我就报警了,在等警察来的时候,那个男的挣着要走,我就搂着他脖子把他摁到地上了,他看走不了了,就顺势躺在地上了,之后警察就来了,问过情况后,把那男的带到派出所了,我也到派出所了。2、证人韩某证实:2016年12月5日凌晨两点多的时候,我驾驶牌照为豫P×××××的货车经过确山县普会寺乡凡店村国矿路口时,遇到有人拦车收费,我不愿意给钱,当时有个拦车的老头带着几个老年妇女,他们是一伙的,站在车前面堵着我的车,那个老头开始空着手,后来在路边捡了一块石头,在车头前面站着,对着车头,不让我们走,他说:“再走就把你们的车玻璃砸了!”我把车停下来后,从车窗上伸头和那一伙截车的人说话,让他们让路,旁边一块截车的几个妇女就接话说:一人一块钱,不给钱就别走。正说着,我后面货车的司机时某看车不走了,就到前面来看看,他看见那个老头拦在我车前面,就去推那个老头,想把他往边上推,那个老头就顺手用手里的石头去砸时某,我就看见那老头手里的石头砸时某脸上了,具体砸哪我没看清楚,后来才知道砸住时某鼻梁了,时某当时戴的眼镜也不见了。我一看打人了,就从车上下来了,那个老头想走,我和时某把老头按到地上,时某就报警了,其它拦车收费的人就都跑了,后来警察来了,那个老头就被警察带走了。3、证人任某证实:2016年12月5日凌晨两点二十分左右,我丈夫开着我家的豫Q×××××号前四后八重型自卸货车走到确山县普会寺乡凡店村国矿路口处时,有二三十人在拦截货车要钱,不给钱硬堵在车前面不让车走。我丈夫拨打110电话报警,说:“有人拦车要钱。”民警说:“先用手机录下来。”之后,我丈夫就开始用手机录像。因为有人拦车要钱,车走的很慢,我们车停下来。我丈夫下车去看看,约有两分钟后,我看见我车前面停的还有一辆货车,我看见有一个人在那辆货车的右边地上抓了一把,抓的啥我没有看清。那个人抓了之后就到那辆货车前面去了。我看见在我车后面站的有二三十个人(有男的,有女的),我赶紧下车去找我丈夫。我下车走到前面那辆货车车前时,我丈夫和我车前面那辆司机已经把一个穿大衣的男的摁倒在地,我丈夫说:“用手机把他的脸拍下来,我的鼻梁骨砸断了”,我就用手机拍了两张照片,一张是我丈夫鼻子上的伤,一张是抓住的那个拦车要钱的男的。我丈夫说:“眼镜都给我砸烂了。”我丈夫把眼镜递给我,我装兜里了。很快,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了,把我丈夫抓住的那个拦车要钱的男子带上警车,现场调查结束后,我们也坐上警车到派出所了。4、证人罗某证实:我们村靠近路边,有很多来往拉石子的大车经过,国矿路口就在我们村南边一点,我有空时就去截车要点钱,我们村还有其他好些人参与。2016年12月4日23时许,我把我孙子、孙女哄睡着后,听到路上有不少来往的车辆,我就到我们村旁边的路上去看看,我转了一会儿,发现没有什么车辆就准备回家,在路边碰到了我们村的王子明,王子明就问我:你咋不在这也?我就说:没有人,也没有车,我回家。王子明就说:你来了就别回去了,等等看能截到不。我们俩又等了一会儿,我们村的欧某也来了,我们三个就在国矿路口附近一起截车要钱,大概2点左右,来了两辆大车,我们三个就拦在前面的那辆大车车头前面,那辆大车看我们三个截车,当时也不停车,硬推着我们往后退,我从车头前面走到大车驾驶座侧面指着王子明对那司机说:别推了,你看他是个残疾人。那个司机就把车停下来了,说:我也是个残疾人。王子明看车停了就跑到路边捡了个石头,过来对司机说:你再走,你再走我砸你。那司机就从车上下来了,我们三个就和那司机在那里说话,那个司机说他是残疾人,我就说:你也是残疾人,我们不要你的钱了,你走吧。双方正说着,从后面来了一个戴眼镜的年轻孩,上来拿着手机就开始拍照,先把欧某脸上的围脖拉下来,对着她脸拍照,然后又把我脸上的口罩拉下来拍照,之后把手机伸到王子明面前拍照。王子明伸出左手往那个年轻孩脸上一扒拉,把那年轻孩的手机打掉地上了,手一下打到那年轻孩的脸上,那个年轻孩戴的眼镜当时就掉了一边,还剩一边在耳朵上挂着,那个年轻孩把眼镜取下来看看,擦擦眼镜,这时我看到那个年轻孩的两眼中间的鼻梁旁边位置有个小坑。我就对欧某说:你看他脸上那里(两眼中间的鼻梁旁)咋有个坑也。欧某说:哪也,我咋没看见,我就看见他眼淌泪了。我俩当时就很害怕,看到那个年轻孩拿手机报警,我俩就赶紧跑了。5、证人欧某证实:2016年12月4日凌晨1点钟左右,我起床到我庄南边的新华超市北边的南北水泥路上去截车要钱,我赶到时,王子明和罗某也刚到,我们三人临时结合为一班开始在路上截车要钱。我们三人看见有货车向北过来,我们三人就站在货车前面堵着向车方要钱,不给钱我就站在车前面不让走。凌晨两点二十分左右,我们把一辆往北的红色后八轮货车拦停了,我和罗某给货车司机说:“你别走,俺这都是年纪人,你给俺拿两个吧。”那个司机说“我是残废”,我说“残废,你成走了。”那个货车司机也下车了。这个时候,那辆货车后面的一个男司机下车,从车队后面过来,那个年轻孩儿戴了个眼镜。他也没说话,就拿手机对着我拍照,我还说:“还值当的拍照啊?”那个年轻孩儿没理我就去对罗某拍照了,然后那个年轻孩儿又去给王子明拍照。给王子明拍照的时候王子明用手甩了一下,把那个年轻孩儿的眼镜甩掉了,眼镜腿儿还挂在耳朵上。之后,那个戴眼镜的年轻孩报警,我和罗某就走了。6、被告人王子明供述:2016年11月4日23时,我起床到到离我们村不远的南边国矿路口去截车收钱,我去的时候,还有其他庄的人在截车,我都不熟悉,等我截了有差不多十块钱,我们村的罗国凤去了,不久欧某来了,我们三个就一班了。大概两点多的时候,我们截住了一辆货车,车牌号我记不清了,后面还跟了好几辆货车,我和罗某、欧某三个拦在了前面的大车车头前面,我站在她们两个妇女中间,让那个大车停下来交钱,那个大车不愿意交钱,也不停车,就挤着我们三个慢慢往前走,走了有大概十来米远,罗某、欧某和那个开大车的司机说:就三块钱,你给俺算了,你看俺还有残疾人。那个司机就说:我就没有掏过钱。我当时就弯腰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跟那个司机说:你再走,你再走我砸你。那个司机就把车停下了,下来跟我说:我也是残疾人。罗某就指着我说:你残疾人吗不早说,你看这才是真残疾人。我们正说话时,从旁边过来一个戴眼镜的年轻孩,手里拿着手机,上来对着我的脸就拍照,我看他离我太近了,就用拿着砖头的左手往他脸上一摆,想把他拍照的手机扒拉开,谁知道一下砸在了他眼睛中间的鼻梁上了。我一看打住人了,就想走,罗国凤和欧某看我打住人了,就跑了。那个戴眼镜的年轻孩和前面车的司机不让我走,就一块把我摁地上了。当时我听见有人说:打他,打他。有人劝住了,没有打我。后来有一个女的来了,应该是那个戴眼镜的年轻孩的老婆,看到那个年轻孩被我砸伤了,想上来踢我,被其他人拦住了,没有打我。7、伤害案件现场处置表证实被害人时某的受伤情况。8、病历证实被害人时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9、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6】6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时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10、残疾人证明证实王子明系肢体残疾人。11、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时某对被告人王子明表示谅解的情况。12、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及到案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子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子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路盛平审 判 员 王守军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