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建兵与陈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兵,陈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268号原告:陈建兵,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涛,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负责人:邹晓林。原告陈建兵与被告陈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建兵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建兵负担。审判员 史晓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彦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