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德银、黄齐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德银,黄齐芳,孙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夏德银,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申请执行人:黄齐芳,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被执行人:孙国祥,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德银、黄齐芳与被执行人孙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德银、黄齐芳提出被执行人孙国祥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执行款,故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夏德银、黄齐芳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21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