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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玉京与威海市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京,威海市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玉京,威海市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玉京,威海市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玉京,威海市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京,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威海市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玉京与威海市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3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