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陆水苟与吴华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水苟,吴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陆水苟,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吴华德,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云梦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水苟与被执行人吴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华德下落不明,经查,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