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文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文全,男,现住辽宁省新民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8日、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何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赵文全在公主岭市温州城一区西侧“红豆”服饰门前,盗窃蒋某某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的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255元。2011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文全伙同王德斌、韩伏晨(二人已判刑)等人,在辽宁省新民市柳河沟镇黑岗子村翻墙进入封闭的姚某某家院内,分二次盗窃姚某某家院内鹅二只。经鉴定:被盗二只鹅价值人民币96元。2011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文全伙同王德斌、韩伏晨等人,在辽宁省新民市柳河沟镇黑岗子村韩伏晨家附近的大棚旁边,盗窃李某某家的鸭子一只。经鉴定:被盗鸭子价值人民币16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文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文全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王德斌、韩伏晨的供述,失主蒋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文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且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文全在庭审中否认其入户盗窃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部分证据有异议。辩解其没有参与盗窃鹅和鸭子。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赵文全在公主岭市温州城一区西侧“红豆”服饰门前,盗窃蒋某某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的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255元。2011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文全伙同王德斌、韩伏晨(二人已判刑)等人,在辽宁省新民市柳河沟镇黑岗子村翻墙进入封闭的姚某某家院内,分二次盗窃姚某某家院内鹅二只。经鉴定:被盗二只鹅价值人民币96元。2011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文全伙同王德斌、韩伏晨等人,在辽宁省新民市柳河沟镇黑岗子村韩伏晨家附近的大棚旁边,盗窃李某某家的鸭子一只。经鉴定:被盗鸭子价值人民币16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文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涉案物品钱包一个及现金255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失主。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的判处情况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文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文全因盗窃于2016年3月7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又因盗窃于2016年9月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抓获归案。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6、价格鉴定委托书,证明被盗鹅二只,价值人民币96元;鸭子一只,价值人民币16元。7、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李某1与赵文全是屯邻,赵文全经常不在家,见到赵文全的时候很少,记不清在2011年5、6月份的时候是否见过赵文全,也不知道赵文全是否参与过盗窃。韩伏晨家搬走了,张朝伟在哪不知道,王德斌在哪也不知道。8、证人潘某某证言,证明潘某某与赵文全是一个村的,不记得赵文全在2011年5、6月份是否在屯里住过,王德斌、张朝伟也不在村里住了。9、证人赵某2证言(电话记录),证明赵某2是赵文全叔家哥哥,赵某2知道赵文全在东丰打工,具体在哪、干啥不清楚,赵文全家在辽宁新民,离家近,回家方便,晚上回家,第二天就回来了,平时没什么联系。10、失主蒋某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天蒋某某在公主岭市温州城附近溜达,在一区对面红豆服饰门前的摊位挑货,一名便衣警察问蒋某某,是否丢钱包了,蒋某某才发现兜里的钱包不见了,警察说小偷被抓住了,蒋某某就跟警察一起到派出所说明情况。11、失主姚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5、6月份的一天早上,姚某某发现其家鹅丢了一只,过了几天又发现丢了一只鹅。12、失主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李某某家的鸭子丢了一只。13、同案王德斌的供述,证明2011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王德斌、韩伏晨、赵文全、张朝伟商量后,到村里姚某某家偷鹅,当时姚某某家院子大门锁着,王德斌在门外放风,韩伏晨、赵文全、张朝伟翻墙进入院内,赵文全抓住一只鹅递给王德斌,他们三人又翻墙出了院子,四人把鹅拿到韩伏晨家吃了。隔了一天晚上,韩伏晨让王德斌去姚某某家偷鹅,韩伏晨、赵文全、张朝伟在院外放风,王德斌翻墙进院偷了一只鹅,四人回到韩伏晨家把鹅吃了。2011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王德斌、韩伏晨、赵文全、张朝伟商量,让王德斌、赵文全去偷鸭子,走到韩伏晨家大棚附近看见一只鸭子,赵文全就上去抓了一只,四人回到韩伏晨家吃了。14、同案韩伏晨的供述,证明2011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王德斌、赵文全、张朝伟到韩伏晨家串门,四人要出去吃饭,走到姚某某家门口,看见姚某某家院里有四、五只鹅,韩伏晨就提出进院偷鹅回去吃,之后好像是赵文全进院偷了一只鹅出来,四人回韩伏晨家吃的。过来几天晚上赵文全、王德斌、张朝伟又到韩伏晨家串门,四人又到姚某某家,王德斌进院里偷了一只鹅,回到韩伏晨家把鹅炖了吃了。又过了几天的晚上,赵文全、王德斌、张朝伟到韩伏晨家,四人去溜达,看见村里李某某家的几只鸭子了,韩伏晨就是整一只鸭子回家吃,王德斌就抓了一只回家炖着吃了。15、被告人赵文全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3日15时许,赵文全在公主岭市温州城附近溜达,看见一名女子在摊位前挑东西,赵文全就过去把这名女子的背包拉链拉开了,看见里面有一个钱包,赵文全就把钱包偷出来了,没走几步就把警察抓住了。赵文全否认偷鹅和鸭子的事实。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文全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文全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文全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文全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且部分赃物已返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文全辩解其没有参与盗窃鹅和鸭子,根据同案王德斌、韩伏晨的供认,均证实了被告人赵文全参与盗窃的事实,对被告人赵文全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追缴)、第六十五条(累犯)、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文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赵文全违法所得人民币96元,返还失主姚某某;依法追缴被告人赵文全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返还失主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 皓审 判 员  刘爱华人民陪审员  韩 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