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樟树市红心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樟树市红心贸易有限公司,葛亮,葛万兴,刘鲜花,黄三冬,黄腊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保132号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黄宇。被申请人:樟树市红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54号。组织机构代码68347259-1。法定代表人:葛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葛亮,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葛万兴,男,195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刘鲜花,女,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黄三冬,男,194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黄腊秀,女,195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樟树市。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被申请人樟树市红心贸易有限公司、葛亮、葛万兴、刘鲜花、黄三冬、黄腊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红心贸易有限公司、葛亮、葛万兴、刘鲜花、黄三冬、黄腊秀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请求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红心贸易有限公司、葛亮、葛万兴、刘鲜花、黄��冬、黄腊秀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