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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京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京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11民初1297号原告:陈京燕,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章明(原告陈京燕之夫),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东,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黎阳路交叉口。代表人:张森,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璐,女,该公司职工。第三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84号。法定代表人:白云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小刚,男,该公司副经理。原告陈京燕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第三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京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章明、王振东、被告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璐、第三人中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小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京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赔付其保险金4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19日,中城公司以其河南分公司(该分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注销)的名义在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处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烧伤保险,中城公司按约定纳了保险费900137.35元,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于同日签发了保险单,同意按照《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烧伤保险条款》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工程名称为:鹤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被保险人为:鹤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及所有相关人员,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400000元/人、附加意外医疗30000元/人,保险期限为:2012年8月10日零时起至2017年2月5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7月,陈京燕及其丈夫彭章明经人介绍到中城公司承建(施工总承包)的鹤辉高速工程项目三工区(该项目系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从中城公司处分包而来)挖孔桩。2013年8月4日,陈京燕在三工区工地做工时身体失去重心摔倒至孔桩底部受伤,花费医疗费近20万元。后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京燕受伤为工伤,河南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京燕的伤残为一级,完全依赖护理。现陈京燕和中城公司多次要求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进行赔偿无果,故诉至法院。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辩称,陈京燕诉请过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保险合同,陈京燕与中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损失应由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公司)承担。中城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应当对陈京燕的损失予以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陈京燕提交的中城公司与泰宏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可以证明中城公司将其承建的鹤辉高速公路项目k25+356.55小河口大桥(基础及下部结构)分包给泰宏公司的事实,与中城公司称泰宏公司系其协作单位的陈述相吻合,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9日,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河南分公司的名义在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处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烧伤保险,并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900137.35元,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于同日签发了保险单,并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烧伤保险条款》。被保险工程名称为:鹤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被保险人为:鹤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及所有相关人员,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400000元/人、附加意外医疗30000元/人,保险期限为:2012年8月10日零时起至2017年2月8日零时止。该保险为不计名险。该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版第二条载明: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根据该保险条款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残疾程度为一级的给付比例为100%。鹤辉高速公路工程保险服务手册载明:被保险人为:1)中城公司河南分公司鹤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部及所有相关人员;2)承建人所有的在鹤辉高速公路施工的下属单位及相关协作单位。2013年4月,中城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将其承包的鹤辉高速工程K25+356.55小河口大桥(基础及下部结构)项目分包给泰宏公司。2013年8月4日,陈京燕在鹤辉高速工程项目三工区小河口工地受伤,现已治疗终结。2016年6月29日,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陈京燕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6年7月6日,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陈京燕颈7椎体骨折颈6椎体脱位伴同水平脊髓横断伤致四肢瘫评为1级伤残。2014年11月6日,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后陈京燕向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索赔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中城公司就其鹤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在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附加意外烧伤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依约交纳了保费,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出具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该险种保险条款规定,陈京燕作为中城公司下属协作单位泰宏公司职工,在鹤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三工区工程施工中受伤致残事实清楚,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的赔付标准,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应支付陈京燕人身意外保险金400000元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0000元,合计430000元。至于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称陈京燕与中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泰宏公司为陈京燕用工单位,陈京燕损失应由泰宏公司承担的理由,根据保险条款及保险服务手册,明确载明被保险人为鹤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部及所有相关人员,庭审中双方也均认可该险种为不计名保险,中城公司作为鹤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对该项目所有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烧伤保险,而陈京燕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其上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对陈京燕请求太平洋保险鹤壁支公司赔付其保险赔偿金4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京燕人身意外保险金40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000元,合计4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利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程梅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学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