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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许永杰诉候勇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杰,候勇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622号原告许永杰,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被告候勇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杰诉被告候勇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永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永杰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