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成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胡成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胡显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朝晖,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成喜,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下海乡。上诉人四川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成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结合二审中当事人作出新的陈述,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邱红莲审 判 员 王和平代理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耘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