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辖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洋浦中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洋浦中通运输有限公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辖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洋浦中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东路*******楼。法定代表人滕岱昆,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俞雪锋,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洋浦中通运输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民初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洋浦中通运输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的标的为铁路自备车的租赁运输,应适用专门的铁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铁路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是铁路自备罐车的租赁问题,并非铁路运输纠纷,不属于铁路法院管辖范围。由于洋浦中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在《代组织铁路自备罐车协议》中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可在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专属管辖。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向合同约定地的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志平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