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8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鹏与赵其亮、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赵其亮,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3759号原告:王鹏,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赵其亮,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刘兵,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原告王鹏与被告赵其亮、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尊文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人民陪审员 徐 志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 永 花书 记 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