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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秀青、朱延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青,朱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960号申请执行人周秀青。被执行人朱延海。周秀青与朱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秀青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朱延海支付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公告费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朱延海因犯诈骗罪已于2016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另经查询被执行人没什么存款,房产、车辆、无股权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秀青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延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