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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58号原告:吴某,女,生于1985年12月30日,回族,住内乡县。被告:程某,男,生于1975年6月21日,汉族,住内乡县。原告吴某与被告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柳 锐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