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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瑾禄与李少贤、朱琳、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瑾禄,李少贤,朱琳,曹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443号原告:王瑾禄,男,生于1950年7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李少贤,男,生于1982年1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朱琳,女,生于1977年8月23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曹飞,男,生于1981年10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受理原告王瑾禄与被告李少贤、朱琳、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少贤、朱琳、曹飞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王瑾禄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瑾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俊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