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民初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长宏与张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宏,张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373号之一原告:杨长宏,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回族,住秦皇岛市。被告:张岛,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杨长宏与被告张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长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计1151元,由原告负担;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晟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