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9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王艳秋与王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秋,王志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702号原告:王艳秋,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杰,男,成年,汉族。原告王艳秋与被告王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艳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艳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王艳秋负担。审判员 周治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