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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玮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玮,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966号申请执行人李玮,男,1975年3月出生。被执行人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甲8号。法定代表人杨剑君。李玮与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9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李玮名下车牌号为×××车辆设定的抵押登记。审判员  徐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