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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闵某某、张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闵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刑初84号自诉人徐某。被告人闵某某。被告人张某。自诉人徐某以被告人闵某某、张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徐某与被告人闵某某已就离婚诉讼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某撤诉。审 判 长  史开银代理审判员  于梦游人民陪审员  黄如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