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闵某某、张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闵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刑初84号自诉人徐某。被告人闵某某。被告人张某。自诉人徐某以被告人闵某某、张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徐某与被告人闵某某已就离婚诉讼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某撤诉。审 判 长 史开银代理审判员 于梦游人民陪审员 黄如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