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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6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岳青梅与胡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青梅,胡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985号原告:岳青梅,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文军,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岳青梅诉被告胡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岳青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60元,共计535元,由原告岳青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吴 葵人民陪审员  周美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