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6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岳青梅与胡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青梅,胡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985号原告:岳青梅,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文军,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岳青梅诉被告胡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岳青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60元,共计535元,由原告岳青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吴 葵人民陪审员 周美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