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特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光才申请宣告马继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光才,马继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特160号申请人:张光才,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马继芳,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张光才申请宣告马继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申请人张光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光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光才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明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