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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赔偿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4557.6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80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林代理审判员  张贇代理审判员  高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