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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苏自与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自,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2105号原告:苏自,男,汉族。住所地:1962年3月1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招金泳,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珠海市情侣南路***号*栋*单元605。负责人:温革。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金环南路**号华乾大厦。法定代表人:周壬旭。原告苏自诉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50元,由原告苏自负担。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美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