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再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润苹与被申请人酒泉市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润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再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润苹,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4日,甘肃省酒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城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委,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酒泉市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广场东路。法定代表人洪忠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惠芬,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马润苹因与被申请人酒泉市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洪洋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酒民一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甘民申58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马润苹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要求不再执行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酒民一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为由,请求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马润苹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马润苹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800元,由再审申请人马润萍承担1070元,被申请人洪洋公司承担7730元。审 判 长 周山晖代理审判员 谈越巧代理审判员 杨 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