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19号罪犯周卫,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怀洪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周卫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周卫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得分87.8分。因违规被扣0.5分。已履行罚金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周卫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且能够积极履行罚金刑,虽有轻微违规,但能够改正,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卫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