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署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署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922号原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委托代理人:陈玉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韩署光,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渭南市富平县人,现住汉滨区。原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署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扬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晁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